2013年1月15日商标局以(ZC10803136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第10803136号商标在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茶具(餐具),茶托,茶壶,脱靴器,盥洗室器具,牙刷,牙签”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己注册的第1295618号“惠食佳WlSCA及图”商标近似。申请人东莞市源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第10803136号“传品”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特委托本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经审理,商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